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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檢驗醫學發展協會
     
台灣檢驗醫學發展協會章程
類        別: 台灣檢驗醫學發展協會章程
發表時間: 2008-07-19 14:02:38
點選次數: 3894

                                                
                                         中華民國101年3月25日 修訂第二十八條  台內社字第1010153915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檢驗醫學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一、有效的垂直與平行整合檢驗醫學之產、官、學、檢等相關業界,參與國際性學術與展覽活動,促進國際及兩岸檢驗醫學相關業界之學術與產品的交流。
二、協助政府推動醫療、健保及傳染病防治和預防保健等相關政策。促進檢驗醫學之產業界及學術界的研究發展能緊密結合臨床檢驗的評估運用,以帶動國內檢驗醫學及生物科技的發展,並增進國人健康。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第四條 本會會址與分支機構由理事會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建構國內檢驗醫學之產、官、學、檢相關交流平台。
二、    促進國際及兩岸間檢驗醫學之學術與產業技術交流合作。
三、    舉辦國際性檢驗醫學及生物科技相關產業之產品展示會。
四、    協助政府推動有關檢驗醫學、傳染病及預防保健等相關政策。
五、    邀請專家學者舉辦檢驗醫學相關業界的經營管理講習。
六、    促進檢驗醫學學術界的研究能緊密結合臨床檢驗試驗,以及後續的產品開發。
七、    辦理檢驗醫學之品質促進之相關活動。
八、    研究檢驗醫學教、研、考、用之相關事項,以供政府施政參考,促進檢驗醫學之發展。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署。其目的事業應受
             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中華民國公民資格,並實際參與檢驗醫學、生物科技業之產、官、學、檢相關人士。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實際從事檢驗醫學(產、官、學、檢)及生物科技業之公司、機構或團體。
三、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
             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如未依期繳納會費達一年以上,經秘書處公文催繳三個
             月內仍未能如期繳納會費者,得經提請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並提報會員大會議決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
             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
             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人數超過300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
                 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晝、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
                 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
                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晝、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並就常務理事
                 中指派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事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常務監事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 條 本會設秘書處總理本會各項業務之執行,秘書處採幕僚長制度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
                     務,新聘工作人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員擔任。

第二十三 條 依實際需求得設置若干功能性委員會,委員會成員不限本會會員,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通過後施行, 
                       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第一屆理事長為創會
                     理事長,當屆卸任理事長為名譽理事長,並得列席理監事會。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
                     以書面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
                     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
                      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
                     更、會員(會員代表)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
                     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
                     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
                     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晝、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
                      會因故未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
                      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核
                      後, 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
                      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 97年3月2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973月台內社字第0970044310
                      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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